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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通知
《兰溪市实施<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21〕33号
2021-12-29
主动公开
GLXD01-2021-0014
有效
发布时间: 2022-01-0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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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实施<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浦京8883平台下载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实施《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为有序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推动能源要素配置市场化,鼓励我市优质企业通过用能交易取得用能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4号)和省发改委《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358号)要求,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耗双控形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能源效率水平及能耗指标稀缺程度,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经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确认,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消费量的权属。 用能权交易是指相关主体间依法进行的用能权指标市场化交易的行为。 (二)本细则适用于兰溪市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 (三)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实施、统计和监管工作。 (四)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负责用能权交易的信息发布、合同存档、数据统计等具体实施和服务保障工作。 兰溪市能源监察大队负责实施用能单位用能情况的实时监测工作。 二、一般交易规定 (五)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初始阶段为增量交易。申购方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52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出让方为市政府。出让量由一定比例(不超过50%)区域年新增用能指标、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节能量等方式组成。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空间,优先支持该企业发展单耗低于80%的新上或技改项目。 列入信用管理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浙江省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实施办法》(浙发改能源〔2018〕534号)规定的缓批限批行业项目不得申购用能权指标。“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企业,不得申购同一类产能的用能权指标。 (六)用能权交易主体为新浦京8883平台下载和有关企业。 (七)用能权交易标的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等价值)为单位。 (八)按照“统一标准,网上交易,实时监管,在线清算”的原则,依据全省统一的“一平台、三系统”。“一平台”为浙江省用能权交易平台,“三系统”为与银行相衔接的账户管理和资金清算系统,与能源监察(监测)机构相衔接的用能单位实时监测系统,与统计部门相衔接的指标划转系统。 (九)交易价格通过竞价、招拍挂等方式确定。项目新增用能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52吨标煤/万元(含0.52,上级另有规定的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免收用能指标交易费; 超过0.52的,用能权有偿使用收费计算公式为:交易价格=100×A×B÷0.52(A、B分别为新增用能项目总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三、交易程序 (十)用能权交易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需求录入。用能单位在线提出用能权申购、出让需求。 申购方应当提交用能单位的基本信息表、新增用能项目申购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出让方应当提交用能单位的基本信息表、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出让登记表、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出让登记表、近三年上报统计局能耗报表、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等。 2.形式审核。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确认的,依程序上报确认。 3.确权。出让的用能权指标需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应当由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应当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 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及时提交审核报告。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审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确权意见书。 4.发布。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发布申购和出让公告,并同步推送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出让的用能权指标需经确权的,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在出具确权意见书后同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出让公告。 5.预交易。公告发布后,交易双方实施预交易。预交易完成后,交易结果应当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并同步推送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出具预交易确认书。申购方凭预交易确认书,申请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6.合同签订。用能单位申购用能权指标的,应当在申购方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向政府出让用能权指标的,应当在实施交易的当日签订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内存档。 7.交易履约。申购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交易款项支付后,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划转用能指标。 (十一)完成交易的新增用能项目应当接入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施能耗在线监测。 四、资金使用 (十二)用能权交易资金使用: 1.上市企业,市政府按用能权交易费留地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2.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市政府按项目实施主体用能权交易费留地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年度国家节能周宣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验收专家费用、年度节能降耗先进奖励及其他节能降耗相关费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五、用能权再交易 (十三)用能权交易资金分配原则: 1.企业根据本细则通过购买取得的用能权,可以挂牌对市内企业出售,获得利益全部由企业所得;也可以由市政府按原交易价回购。企业无偿取得的用能权,不得参与用能交易,关停后用能指标由市政府无偿收回。 2.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实施用能权再交易的,根据企业购买用能权出资比例获得收益,其余收益归政府。 上级政府及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府及部门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十四)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交易主体、第三方审核机构、交易机构以及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五)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并将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十六)市能源监察大队应当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时监测用能权交易后的项目用能情况,并定期开展用能项目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等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七)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和兰溪市能源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用能权交易管理过程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交易主体保密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附则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