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55947905Y/2022-00037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通知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兰溪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兰卫生〔2022〕3号
2022-01-04
主动公开
GLXD67-2022-0001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6-0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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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的《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健康局、市委政法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等单位联合制定了《兰溪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中共兰溪市委政法委员会
兰溪市公安局、兰溪市民政局
兰溪市财政局、兰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月4日
兰溪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监护和管理服务,根据《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二、监护补助是指对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患者的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给予的补助。
三、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的患者主要包括两类:
(一)Ⅰ类患者: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2级的患者;
(二)II类患者:临床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不限于上述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或曾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
四、看护补贴是指对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患者,为保障其护理、照料等基本需要给予的补贴。
五、监护补助发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患者纳入当地社区管理治疗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登记监护人信息;
(三)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责任;
(四)监护人积极主动配合社区患者管理工作。
六、监护补助标准为I类患者每人每月150元,II类患者每人每月400元。看护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七、监护补助、看护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发放。
(一)监护补助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患者年度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按补助标准和年度内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5级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
2.患者年度内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补助从当月起停发6个月(跨年度的顺延到次年),其余月份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标准计算发放;
3.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4.患者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期间(年度内单次累计超过1个月的)停止发放。
5.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5级的患者已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监护补助不再享受。
(二)看护补贴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看护补贴按患者被认定为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
2.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3.看护补贴与监护补助可同时享受,已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看护补贴不再享受。
八、监护人于每年8月底前向村(社区)提出监护补助申请,村(社区)于9月10日前统一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见附件),乡镇(街道)审核后于9月20日前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患者肇事肇祸情况、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情况等进行审核认定后,于9月底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
九、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初步确定符合看护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发放给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残联等单位复核认定后,于9月底前将看护补贴人员名单报县级财政部门。
十、县级财政部门对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申报材料复核后,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由乡镇(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
十一、各地要加强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发放管理,对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冒领、多领监护补助或看护补贴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十二、本办法自2022年2月4日起实施,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2月4日间符合本办法补助补贴标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文件《关于印发兰溪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居家监护“以奖代补”护理补贴办法的通知》兰综治办〔2016〕7号停止执行。
附件2:兰溪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协议书.docx
《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起草说明.docx
《兰溪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docx